財政部近日已發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,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保險契約,“對現有保戶並無影響"。
財政部表示,投資型保險之收益,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,免納所得稅,僅國內股利所得、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,應於收益發生年度,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稅法規定課稅。
關於投資帳戶各類所得 “課稅規定" 如下:
中華民國來源所得:
1、分離課稅之利息或其他所得:
債(票)券、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;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
2、利息所得:
(1)全年>新臺幣1,000元者,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保險人須開立免扣繳憑單,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。
(2)全年≦新臺幣1,000元者,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,保險人免開立免扣繳憑單(即所得免稅)。
3、股利:
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。
4、證券交易所得:
停止課徵所得稅,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。
非中華民國(海外)來源所得:
申報戶符合下列“全部"條件,始須繳納基本稅額:
全年海外所得≧100萬元。
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。
基本稅額>一般所得稅額。
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<(基本稅額-一般所得稅額)。
不過,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,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.6%,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%~6%估算,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~6萬元,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、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、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,故對大部分“要保人"並無影響。
資料來源:錠嵂E線支援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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